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0年度,28號
CYDV,100,聲,28,2011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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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劉復龍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常開鼎
      謝輝興
      羅富謚
      張盧蕊
      王四都
      張家福
      張家慶
      鄧功貴
      姚文華
      姚侯彩雲
      黃開生
      黃福生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
      (即張貴林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薛幼菊  住同上列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郭惠雪  住嘉義市東區長竹里水源地17號之21
            1
      高明謙  住嘉義市東區長竹里水源地17號之22
      陳俊男(即于昌興)
           住嘉義市東區長竹里水源地17號之23
      王瑞剛  住台北市士林區○○○路○段450巷7弄
             4號2樓
      許俊偉  住嘉義縣大埔鄉大埔村9鄰大埔71號
      江明翰  住嘉義市○區○○路3號附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並各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94年度重訴 字第70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兩造訴訟費用依後附附表二之 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 聲請人所提出之民國97年11月11日臺灣省嘉義市政府地政規 費徵收聯單之複丈費,及建物測量勘費計新台幣2萬4,000元 ,因前揭判決於96年9月26日確定在案(見原審卷二第248頁 ),故此部分費用乃係於判決確定後發生,非屬訴訟費用而 應予剔除,加計本院依職權向嘉義市地政事務所調取之96年 6 月23日地政(勞務)規費收入收據聯影本附卷可憑,爰依 後附表一、二之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應依上揭 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附表一:
┌──────┬───────┬───────────┐
│項目 │金額(新台幣)│備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10萬2,640元 │於94年7月8日由聲請人預│
│ │ │納 │
├──────┼───────┼───────────┤
│複丈費 │ 52,000元 │於94年8月22日、95年4月│
│ │ │11日、同年7月11日、96 │
│ │ │年6月23日由聲請人計預 │
│ │ │納4萬4,000元(20,000+ │
│ │ │2,000+22,000+8,000=│
│ │ │52,000)。 │
├──────┼───────┼───────────┤
│地政規費 │ 525元 │於94年8月22日、95年4月│
│ │ │11日、同年7月11日、99 │
│ │ │年6月23日由聲請人計預 │
│ │ │納525 元(75+150 +15│
│ │ │0+150=525)。 │




├──────┼───────┴───────────┤
│ 合計 │ 15萬5,165元 │
└──────┴───────────────────┘
附表二:
┌──────────────────────────────────┐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15萬5,165元 │
├──────┬───────┬──────────┬────────┤
│當事人 │ 應負擔之比例 │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 備註 │
├──────┼───────┼──────────┼────────┤
國防部軍備局│ 2/100 │ 3,103元 │可取回15萬2,062 │
│(即原告) │ │ │元(計算式:15,5│
│ │ │ │165-3,103=152,│
│ │ │ │062 元,元以下四│
│ │ │ │捨五入,下同) │
├──────┼───────┼──────────┼────────┤
常開鼎 │ 1/100 │ 1,552元 │應交付原告之金額│
謝輝興 │ │ │ │
├──────┼───────┼──────────┼────────┤
羅富謚 │ 4/100 │ 6,207元 │同上列 │
├──────┼───────┼──────────┼────────┤
張盧蕊 │ 5/100 │ 7,758元 │同上列 │
├──────┼───────┼──────────┼────────┤
王四都 │ 9/100 │ 1萬3,965元 │同上列 │
├──────┼───────┼──────────┼────────┤
鄧功貴 │ 8/100 │ 1萬2,413元 │ │
張家福 │ │ │同上列 │
張家慶 │ │ │ │
├──────┼───────┼──────────┼────────┤
姚文華 │ 16/100 │ 2萬4,826元 │ │
姚侯彩雲 │ │ │同上列 │
黃開生 │ │ │ │
黃福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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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 4/100 │ 6,207元 │ │
│除役官兵輔導│ │ │同上列 │
│委員會嘉義榮│ │ │ │
民服務處(即│ │ │ │
張貴林之遺產│ │ │ │
│管理人) │ │ │ │
├──────┼───────┼──────────┼────────┤




郭惠雪 │ 6/100 │ 9,310元 │同上列 │
├──────┼───────┼──────────┼────────┤
高明謙 │ 9/100 │ 1萬3,965元 │同上列 │
├──────┼───────┼──────────┼────────┤
│陳俊男 │ 8/100 │ 1萬2,413元 │同上列 │
├──────┼───────┼──────────┼────────┤
王瑞剛 │ 7/100 │ 1萬0,862元 │同上列 │
├──────┼───────┼──────────┼────────┤
許俊偉 │ 2/100 │ 3,103元 │同上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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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明翰 │ 19/100 │ 2萬9,481元 │同上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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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