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0年度,24號
CYDV,100,聲,24,20110225,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葉福利
相 對 人 葉福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94年 度訴字第398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訴訟費用負 擔比例(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負擔,嗣聲請人對該判決不 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1 9 號判決廢棄原判決關於分割方法及訴訟費用之裁判,改判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負擔,並經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
│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100年度聲字第24號│
├────────────────┬────────┬────────────────┤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
│ 第一審 │裁判費 │ 14,068元 │94年07月08日由相對人葉福彰預納。│
│ 部 分 ├───────────┼────────┼────────────────┤
│ │土地複丈規費 │ 7,200元 │94年10月11日由相對人葉福彰預納。│




├────┼───────────┼────────┼────────────────┤
│ 第二審 │裁判費 │ 21,993元 │97年05月07日由聲請人葉福利預納。│
│ ├───────────┼────────┼────────────────┤
│ │複丈、測量、地籍圖謄本│ 6,475元 │97年07月31日由聲請人葉福利預納。│
│ │費 │ │ │
│ ├───────────┼────────┼────────────────┤
│ │複丈及測量費 │ 1,600元 │97年08月29日由聲請人葉福利預納。│
│ ├───────────┼────────┼────────────────┤
│ │複丈、測量、地籍圖謄本│ 6,550元 │98年01月13日由聲請人葉福利預納。│
│ │費 │ │ │
│ ├───────────┼────────┼────────────────┤
│ 部 分 │鑑價費(尚承不動產) │ 80,000元 │98年05月22日由聲請人葉福利預納。│
├────┼───────────┼────────┼────────────────┤
│ │合 計 │ 137,886元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
└────┴───────────┴────────┴────────────────┘
┌────────────────────────────┐
│附表二:應負擔訴訟費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金額│
│ │(應有部分比例)│ │
├─────────────┼────────┼─────┤
葉福彰 │ 214/1224 │2,840 元(│
│ │ │原應負擔 │
│ │ │24,108元,│
│ │ │剔除已預納│
│ │ │之21,268元│
│ │ │,尚應負擔│
│ │ │2,840 元)│
├─────────────┼────────┼─────┤
葉福利 │ 214/1224 │ 24,108元 │
├─────────────┼────────┼─────┤
葉宗保 │ 214/1224 │ 24,108元 │
├─────────────┼────────┼─────┤
葉朝欽 │ 107/1836 │ 8,036元 │
├─────────────┼────────┼─────┤
葉晉享 │ 107/1836 │ 8,036元 │
├─────────────┼────────┼─────┤
葉晋良 │ 107/1836 │ 8,036元 │
├─────────────┼────────┼─────┤
陳金成陳彩鸞陳彩鳳、 │ 公同共有 │ 連帶負擔 │




│陳彩雲、陳秋玉陳春吟、 │ 205/1224 │ 23,093元 │
陳清水、張克長、葉張富子、│ │ │
│林英桑、林宏銘張德隆、 │ │ │
張哲霖、謝雅惠、林佳禾、 │ │ │
林佳誼林慧玉、(兼張林月│ │ │
│娥之承受訴訟人)張秀如、張│ │ │
│琇惠、張琇菁 │ │ │
├─────────────┼────────┼─────┤
│張文賓 │ 4/153 │ 3,604元 │
├─────────────┼────────┼─────┤
李先現 │ 131/1224 │ 14,757元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