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0年度,1號
CYDV,100,監宣,1,201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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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宣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晉昇
關 係 人 詹林秋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盧綢(女,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林晉昇(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林盧綢之監護人。指定詹林秋燕(女,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林盧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林盧綢之次子,林盧綢自民國99年 3 月間起因車禍致意識呈現時空錯置現象,雖延醫診治,但 不見起色,近日甚且已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至不能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97 條規定,聲 請對其為監護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選定聲請人林晉 昇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暨指定詹林秋燕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戶籍謄本、嘉義縣私立 慶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住民入住就養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 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各1 份為憑;又本院審驗林 盧綢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前點呼林盧綢之姓名、年 籍等事項,其對點呼姓名可正確回答,可認得聲請人係其兒 子,惟經法官詢問其現在人在何處及幾歲,其回答:這裡是 我家,在這裡住10幾年,現在5 、60歲(均與事實不符)等 語,並斟酌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主治 醫師趙星豪所為之鑑定結果,認須待心理測驗後才能得知, 目前狀況現場無法判定是否符合,須進一步做心理衡鑑後方 能判定等語,另經該醫院鑑定結果,認林盧綢自99年2 月車 禍受傷,之後就漸漸出現記憶力退化及日常生活功能喪失的 症狀,並因此住進老人長照中心,並於99年8 月17日經評估 後診斷為中度失智,且記憶及生活功能均持續退化,在心理 測驗時,林盧綢意識清醒,與人有眼神接觸,能理解部分指 導語,但語言表達簡短,智能評估林盧綢之智商69,已達輕 度智能不足之程度,在失智量表評估項目上,林盧綢已呈現 重度失智狀態,認知功能嚴重退化,且比較99年8 月17日之 評估結果,顯見其功能仍持續退化中,林盧綢在鑑定時,立



即記憶及短期記憶均很差,在表達意思後經常忘記自己表達 的內容,故林盧綢因其心智障礙,雖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 思表示,但已無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有本院100 年1 月11日之勘驗筆錄及精神鑑定報告書各1 份附卷可憑,故聲 請人聲請對林盧綢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林盧綢之次子,並經親屬成員 決議由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人林盧綢之監護人,亦有親屬 會議紀錄及戶籍謄本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參酌前揭各節, 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林盧綢之最佳利 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又詹林秋燕係受監護宣告人林 盧綢之長女,並經親屬成員決議指定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家事庭 法 官 洪嘉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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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