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11號
CYDV,100,司拍,11,20110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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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仕榮
相 對 人 許正義
相 對 人 許坤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正義許坤宏共同於民國94年 11月3日以相對人許正義所有如附表(土地)、相對人許坤宏 所有如附表(建物)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 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之抵押權, 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及第三人王芬香共同於民國94年10 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1,300,000元,利息、違約金及清償日 期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詎相對人及第三人王芬香自民國99 年10月20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1,052,688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 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抵押借款約 定書、房屋貸款繳款對帳單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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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土地): 100年度司拍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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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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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縣│鹿草鄉 │山子│ │237-1 │建│406.00 │全部 │所有權人:許│
│ │ │ │脚 │ │ │ │ │ │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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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嘉義縣│鹿草鄉 │山子│ │237-3 │建│471.00 │3分之1 │所有權人:許│
│ │ │ │脚 │ │ │ │ │ │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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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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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 │ │ │ │ │ │ │合│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第 │ │ │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一 │ │ │ │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層 │ │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及用途│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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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1 │嘉義縣鹿│嘉義縣鹿│住家用鐵│124.│ │ │ │ │ │ │12│ │ │ │全部│所有│
│ │ │草鄉後堀│草鄉山子│造1層 │96 │ │ │ │ │ │ │4.│ │ │ │ │權人│
│ │ │村山子脚│脚段237-│ │ │ │ │ │ │ │ │96│ │ │ │ │:許│
│ │ │30號 │1地號 │ │ │ │ │ │ │ │ │ │ │ │ │ │坤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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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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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