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49號
CYDM,100,聲,249,201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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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英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緩字第
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貳拾張及計算機壹臺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英美觸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 簽注六合彩之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99年度偵字第188號)。該案中於被 告住處所查扣之六合彩簽注單20張及計算機1臺等物,均應 聲請宣告沒收。
三、訊據被告坦承上開扣案物品為其所有用以核對及計算簽賭輸 贏帳目等情,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確係供被告賭博犯罪所 用之物。本件聲請意旨並無不合,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20張 及計算機1臺等物,均應予宣告沒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憲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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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