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66號
CYDM,100,聲,166,2011020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坤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一○○年度執聲字第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坤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違反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 月,確定執行在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核准假釋, 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年三月十三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 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二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同年三月一日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