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100年度,362號
CYDM,100,交聲,362,201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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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362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蔡順中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民國100 年1 月6 日所為之裁決處分(原處
分案號:嘉監裁字第裁70-L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人曾在聖心教養院當志工數拾小時, 懇請長官予於陳情,抵繳罰款,不盡感謝。(民國100 年) 2 月5 日為假日期間,懇請予於展延等語。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主管機關所 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 院聲明異議,同條例第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聲明 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 ,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 亦有明文。再者,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 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 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 條定有明文。而送達於應受送達 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原處分機關於100 年1 月6 日所為嘉監裁字第裁70-L 00000000號裁決書係由郵政機關於100 年1 月7 日上午11時 50分許按異議人之戶籍所在地即嘉義縣東石鄉洲仔村洲子21 8 號投遞後,由異議人本人蓋章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則上開裁決書已於100 年1 月7 日合法送達於異議人,即 應自裁決書送達異議人之翌日即100 年1 月8 日起開始起算 20日之異議期間,又因異議人之住所係在嘉義縣東石鄉,異 議期間之計算尚須扣除在途期間2 日。從而,本件異議人聲 明異議之期間,自100 年1 月8 日起算20日,再加計在途期 間2 日,因異議期間之末日即100 年1 月29日為星期六屬假 日,應延至下星期一即100 年1 月31日止其異議期間即已屆 滿。本件異議期間既已於100 年1 月31日屆滿,異議人遲至 100 年2 月8 日始具狀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有聲明異議 狀上原處分機關收文日期戳章可資佐證,是異議人對於上開 裁決書聲明異議顯然已逾2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其異議不合



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四、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李秋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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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