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吳彬義
被 告 王輝榮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
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吳彬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彬義因被告王輝榮違反電子遊戲場 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100,000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 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 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同法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輝榮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 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00,000 元,由具保人吳彬義繳納現金後 ,已將被告釋放。而該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 度上訴字第76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共14罪)、 4 月(共11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在案。嗣經 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並囑託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檢察署執行,上開執行傳票及通知書業經郵務機關合法送 達於被告及具保人,惟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 行,具保人經通知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 以履行其具保責任,又經拘提被告未獲,復查無被告在監執 行或羈押中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收 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刑事保證金收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0 年1 月24日嘉檢兆三100 執助1 字第01941 號函、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報 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 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 各2 份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 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依 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 懿 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