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吉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仙琴
訴訟代理人 端木家萬
被 告 李建賢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20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2月16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卿
書記官 吳幸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肆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幸芳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