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99年度,66號
TPBA,99,訴更一,66,2011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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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更一字第66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即被告)
代 表 人  陳文宗(局長)
送達代收人 賴雪琴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白信子等間遺產稅事件,對於民國10
0 年1 月13日本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6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陳 心 弘
     法 官 林 惠 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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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