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更一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李礽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
,對於民國100年1月12日本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108號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
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