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99年度,108號
TPBA,99,訴更一,108,2011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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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更一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李礽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
,對於民國100年1月12日本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108號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
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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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