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9年度,989號
TPBA,99,訴,989,2011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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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89號
原 告 余國柱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陳金鑑(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施麗齡
輔助參加人 國立國父紀念館
代 表 人 鄭乃文(館長)住同上
輔助參加人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代 表 人 盛治仁(主任委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應命輔助參加人輔助參加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國立國父紀念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緣原告民國93年度將其與他人共有少數民族服飾捐贈予國立 國父紀念館,並於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扣除 額新臺幣(下同)13,000,000元,經被告初查以該捐贈之少 數民族服飾,未經受贈單位國立國父紀念館之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認定並出具證明及原告未能提示取得該文物之支付價款 證明,乃否准其認列捐贈扣除額,並改按標準扣除額核定為 67,000元,核定綜合所得總額為12,973,605元,淨額為12,5 64,151元,應補稅額為3,463,515 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 ,未獲變更,提起訴願,案經財政部95年9 月5 日台財訴字 第09500292290 號訴願決定將原處分(復查決定)撤銷,著 由被告另為處分,經被告重核復查決定,重新核定列舉扣除 額1,724,183 元,原核定扣除額67,000元予以追認1,657,18 3 元,原告仍表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 行政訴訟,聲明求為判決:㈠訴願決定、重核復查決定均撤 銷。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經查,被告依受贈單位國立國父紀念館審定少數民族服飾捐 贈價值1,724,183 元,據以核定原告93年度捐贈列舉扣除額 為1,724,183 元,該項價值審定是否有據無違,乃本件重要 爭點。而系爭少數民族服飾之價值,係經國立國父紀念館之 專業審議及鑑價後,由其出具含價格之捐贈證明,並列冊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備查,是本院認國立國父紀念館及行



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對於此項爭點有輔助被告提出說明之必 要,又本件已分別於99年8 月2 日、11月22日於本院第4 法 庭進行第1 次及第2 次準備程序,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林 妙 黛
法 官 李 玉 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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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