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597號
原 告 翁源水
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陳金鑑(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昀庭
輔助參加人 國立國父紀念館
代 表 人 鄭乃文(館長)住同上
輔助參加人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代 表 人 盛治仁(主任委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應命輔助參加人輔助參加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國立國父紀念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緣原告民國93年度將其本人所有少數民族服飾乙批共計7 件 捐贈予國立國父紀念館,並於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 報捐贈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經被告以國立 國父紀念館外聘審查委員審定系爭少數民族服飾捐贈價值16 6,856 元,乃核定該年度捐贈扣除額166,856 元。被告遂核 定綜合所得總額3,205,882 元,綜合所得淨額2,710,211 元 ,補徵稅額346,207 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 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求為判 決:㈠訴願決定、原處分均撤銷。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經查,被告依受贈單位國立國父紀念館審定少數民族服飾捐 贈價值166,856 元,據以核定原告93年度捐贈列舉扣除額為 166,856 元,該項價值審定是否有據無違,乃本件重要爭點 。而系爭少數民族服飾之價值,係經國立國父紀念館之專業 審議及鑑價後,由其出具含價格之捐贈證明,並列冊報行政 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備查,是本院認國立國父紀念館及行政院 文化建設委員會對於此項爭點有輔助被告提出說明之必要, 又本件已分別於99年10月11日、11月22日於本院第4 法庭進 行第1 次及第2 次準備程序,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 官 李 玉 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