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128號原 告 泉州興瑞發真空上吸鑄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瑞菊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陳鈺歆律師被 告 台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淦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複 代 理人 陳秋華律師 喬心怡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年三月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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