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9年度,18530號
TPEV,99,北簡,18530,2011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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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530號
原   告 潘炳華
訴訟代理人 林蔚芯律師
被   告 陳安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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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