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0年度,33號
TPEV,100,北補,33,201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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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3號
原   告 鍾桂英
訴訟代理人 郭世昌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英屬維京群島商帝國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零玖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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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帝國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