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100年度,32號
TPEV,100,北簡聲,32,201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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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塘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鈺霞
相 對 人 蘇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後,本院一百年度司執字第四五○四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百年度北簡字第二二○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本院一百年度司執字第四五○四號執行事件之強制 執行。經本院審認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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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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