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0年度,2059號
TPEV,100,北簡,2059,2011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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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059號
原   告 陳智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後,經被告等合法提出異議,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柒萬零伍
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貳拾肆元,扣
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費用伍佰元,尚應補繳壹拾伍萬貳仟壹
佰貳拾肆元,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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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