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059號
原 告 陳智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後,經被告等合法提出異議,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柒萬零伍
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貳拾肆元,扣
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費用伍佰元,尚應補繳壹拾伍萬貳仟壹
佰貳拾肆元,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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