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0年度,1582號
TPEV,100,北簡,1582,201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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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582號
原   告 毛如珮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范碧華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2,700
元,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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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