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582號
原 告 毛如珮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范碧華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2,700
元,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