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3026號
上 訴 人 謝志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憶文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