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9年度,3026號
TCEV,99,中簡,3026,2011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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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3026號
上 訴 人 謝志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憶文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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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