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3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統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姿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彩印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應徵裁判
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1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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