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報酬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9年度,2375號
TCEV,99,中簡,2375,20110211,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3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統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姿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彩印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應徵裁判
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1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1/1頁


參考資料
統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