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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9年度,3227號
TCEV,99,中小,3227,201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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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3227號
原   告 世華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惠瑜
訴訟代理人 何昱奇
被   告 林賴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00年1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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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