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3209號
原 告 世華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惠瑜
訴訟代理人 何昱奇
被 告 張彥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