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307號
TCEV,100,中補,307,201102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307號
原   告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養春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499元,應繳裁
   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0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1
   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