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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304號
TCEV,100,中補,304,201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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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304號
原   告 向陽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月裡
訴訟代理人 張奉榮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國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75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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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