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254號
TCEV,100,中補,254,2011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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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254號
原   告 敞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戊坤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幸惠發支付命令(10
0年度司促字第21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71,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71,78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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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敞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