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242號
原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剛剛好服飾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899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599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2,48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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