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227號
原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友誠
原告因請求給付會員月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玉雯發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576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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