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員月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227號
TCEV,100,中補,227,201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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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227號
原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友誠
原告因請求給付會員月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玉雯發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576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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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