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元俞、翁健富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540 元。惟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但書規定,應以原告主張
之數項標的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原告先位訴訟係請求確認他人
間買賣契約不存在,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78,331 元(
土地部分566,231 元,計算式:15000 ×8206.25 ×10000 分之
46,元以下四捨五入;建物部分212,1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
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5,94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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