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專利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0年度,2499號
TYDM,90,易,2499,200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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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九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良財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五九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 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以:被告甲○○係設於桃園縣八德市○○路○段七號一樓大清企業 有限公司負責人,明知其未經蘭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同意,竟自民國八十九年中 起,委託不知情之棣勝企業有限公司製造侵害蘭原公司於八十六年六月五日,經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核准新式樣第○五六九六八號第二十四類照明器具之緊急照明 燈專利商品,並販賣予世航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等不特定顧客,致侵害蘭原公司專 利權,因認被告犯有違反專利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及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罪。三、查公訴人起訴被告甲○○前開所犯違反專利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及同法第一百二十 九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蘭原 消防器材企業有限公司代理人劉志聰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有訊問筆 錄乙件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依法諭知本件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 德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李 劍 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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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棣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