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0年度,2號
KMDV,100,司繼,2,201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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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2號
聲 請 人 洪愷宏
被 繼承人 洪振吉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洪振吉(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金城鎮○○
  路○段20號、生前居所:新北市○○區○○街137巷3弄8號1
  樓)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99年11月1日死亡,
  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
  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洪振吉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
  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
  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3個月期間,如有
  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洪振吉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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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