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00年度,22號
SDEV,100,沙補,22,2011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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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補字第2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陳進民
被   告 蘇郁方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9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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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