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補字第2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陳進民
被 告 蘇郁方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9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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