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0年度,47號
TYEV,100,桃補,47,201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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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47號
原   告 范梅蘭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宗南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五百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五萬零五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五百元外,尚應補繳五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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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