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簡字第326號
原 告 林博豪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複代理人 黃昭雄律師
被 告 王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函博正醫院及伯妮企業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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