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9年度,783號
PCEV,99,板簡,783,20110221,4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783號
原   告 陳儀
訴訟代理人 陳錦輝
被   告 黃一鴻
被   告 黃玉玲
被   告 黃玉清
被   告 黃一平
被   告 黃一成
被   告 黃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
月15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第十行記載「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873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783 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