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9年度,2479號
PCEV,99,板小,2479,2011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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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字第2479號
上 訴 人 徐珠美
訴訟代理人 黃耀南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水雲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柒
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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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