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之徵收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他字,100年度,1號
PCEV,100,板他,1,2011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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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他字第1號
受訴訟救助人
即原   告 黃美珍
訴訟代理人 陳憶娟律師
被   告 德州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明Larry.
訴訟代理人 羅祖芳律師
      蔡嘉政律師
      謝佑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
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 文
受訴訟救助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前經本院以99 年度 板勞簡字第4號受理在案,原告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 民國(下同)99年5月28日以99年度板簡救字第2號裁定對原 告准予訴訟救助,暫免原告繳納裁判費,嗣該事件經本院於 99年12月23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確定在案,並諭知訴訟費用 應由原告負擔。本件訴訟既已終結,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 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原告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額。茲查本件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965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970元,爰依職權確定應向原告徵收 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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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州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