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板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林許玉蝦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0
年1月25日北縣警樹刑字第10000027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許玉蝦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叁佰元。扣案之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保險套伍個及潤滑膏壹條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林許玉蝦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一)時間:林許玉蝦於民國(下同)100年1月24日20時50分許 。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2巷28號佳賓旅社A3號房。(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淫。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林許玉蝦於警訊時之自白、關係人蕭世聰於警訊 中之陳述。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附卷可稽 。
(三)被移送人林許玉蝦意圖得利與男客蕭世聰姦淫後,為警於 100年1月24日21時許在上址查獲。
三、扣案之新台幣1200元,係因違反本法行為所得之物,扣案之 保險套5個及潤滑劑1條,均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 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分別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22條第2項前段及第3項前段沒入之。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2項前段、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