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0年度,413號
TPAA,100,裁,413,2011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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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413號
再 審原 告 林山興
訴訟代理人 黃晶雯 律師
再 審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陳金鑑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
11日本院99年度判字第1210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
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9年度判字第1210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中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為再審部分,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就此部分併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即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蕭 惠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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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