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聲請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0年度,159號
TPSV,100,台聲,159,2011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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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九號
聲  請  人 銀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錦茂
聲  請  人 林惠貞
       蘇林品(兼蘇進財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聲請裁定更正,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本院
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葉 勝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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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銀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