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周慧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禾家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二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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