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最高法院(刑事),台附字,100年度,7號
TPSM,100,台附,7,2011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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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年度台附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何同汶
      何彥東原名何世兆.
      何世強
      太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同汶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65號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劉邦燕 住新北市新店區○○○路90號5樓
          居新北市○○區○○街5巷4號4樓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劉邦燕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
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審
判決(九十九年度重附民更㈠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檢察官及被上訴人劉邦燕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更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韓 金 秀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周 煙 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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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