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32號
100年1月20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日商山葉發動機股份有限公司(ヤマハ動機株式
会社
代 表 人 藤順三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李文傑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郭家佑專利師
郭家君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薛惠澤
參 加 人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雙慶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9
年6 月24日經訴字第0990605872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93年10月6 日以「機車及機車用之引擎」向被 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並以西元20 03年10月15日申請之日本特願0000-000000 號專利案主張優 先權;經被告編為第93130235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 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241268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光陽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2 月24日以我國及日本之專利前案主 張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1條、第22條第1 款、第4 項、第 23條、第26條、第26條第3 項及第31條第1 項規定,對之提 出舉發,嗣於95年8 月31日提出舉發補充理由書,並增列另 一專利前案,主張系爭專利違反同法第23條及第26條第3 項 規定,復於97年1 月23日提出舉發補充理由書。再於97年10 月1 日提出舉發補充理由書,改以後敘之舉發證據4、5及6 主張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款 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又原告分別於95年5 月30日、96 年4 月4 日、97年5 月30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 本;案經被告審查,認97年5 月30日更正本內容屬申請專利
範圍減縮,且未超出原說明書或圖式揭露之範圍,亦未實質 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符合現行專利法第64條第1 項第 1 款及第2 項規定,應准予更正,惟更正後之系爭專利仍有 違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乃以98年10月 12日(98)智專三(三)05048 字第09820641370 號專利舉 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6 月24 日經訴字第0990605872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二、原告之主張:
㈠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 酌各引證後是否會產生組合證據4 及證據5 之動機、以及其 是否會產生將汽缸體偏移設置之氣冷式引擎置換為水冷式引 擎之動機未予適切檢討,即認定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不具進步性,此一判斷實屬不當;同理,其附屬項申請 專利範圍第2 、3 項亦應具進步性。
1.證據5之速克達型車輛之設計,因須充分確保其引擎(汽缸 蓋及汽缸體)上方之收納箱之容積,必定會在使引擎不會接 觸路面之前提下儘量降低引擎自地面起之高度,而設計引擎 之最低地上高度。若於證據5之速克達型之車輛置換如證據 4 之氣冷式且汽缸體向下方偏移設置之引擎,為將引擎設置 於較高之位置,證據5 之速克達型車輛將無法充分確保上方 收納箱之容積,如此即明顯違反如上述證據5 之速克達型車 輛之設計原則。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不具有 組合證據4 與證據5 之動機。
2.系爭專利之引擎單元5 係「包括:水冷式4 行程單缸型之引 擎本體8 」者。亦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整體 技術特徵乃著眼於搭載水冷式引擎之機車,而整體構成為「 將汽缸體偏移設置成使汽缸徑之軸線通過曲軸之軸線下方」 、「引擎係以使汽缸徑之軸線呈略水平之方式搭載於車體」 、及「引擎懸架部係設置於曲軸箱上,設置於進氣通路之進 氣通路面積可變構件係位於該引擎懸架部之前方」者;而證 據4 及證據5 中明確揭示採用氣冷式引擎,而非採用水冷式 引擎。證據4 將汽缸體下側偏移,雖擴大汽缸頭23及脊骨2 間的空間66,但卻造成汽缸體下方空間變窄的問題。證據4 、5 對將「水冷式引擎」導入「汽缸體偏移配置」之車輛中 而解決上下空間問題,絲毫未有所意識,對於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同時確保汽缸體上下方之空間之優異功效更 是毫無揭示。而證據6 僅揭示一「水冷式引擎」,對於「汽
缸體上下方空間之確保」、「汽缸體之偏移配置」所導致之 上述問題、以及上述問題與水冷式引擎間之關聯及功效等, 全然未有任何的揭示或教示。證據4 至證據6 中,對系爭專 利申請專範圍第1 項將「水冷式引擎」置換至「引擎之汽缸 體偏移配置」之車輛之技術特徵皆未有揭示,亦未對置換後 產生之無法預期的功效毫未揭示。依審查基準第二篇3.4 之 3.4.2.1 之規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發明實具 有進步性。被告於99年12月22日準備程序中,主張各機車大 廠皆有研究開發技術人員,且引擎為車輛中重要構件、如向 下方偏移配置會有配套措施以確保安全性云云。然各引證中 皆毫無有關於被告所稱之「向下方偏移配置會有配套措施以 確保安全性」之內容,被告亦未能提出此一推斷之佐證。詳 閱各引證中惟一揭露「汽缸體偏移配置」之證據4 即可知, 其已明示欲採用汽缸體偏移配置之構造,但其說明書中毫無 意識其採「汽缸體偏移配置」後是否會有相關安全性問題的 產生,對於關於「往下偏移配置會有配套措施以確保安全性 」之說明,亦隻字未提。足證車廠之研究開發技術人員於汽 缸體偏移配置下是否即會輕易思及配套措施,尚待商榷。被 告上述證據以認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之心證,即難謂適當。又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 、3 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之附屬項,因上述理由,具有進步 性。其中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發明乃針對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發明,更加限定「使上述進氣通路面 積可變構件之下端部位於連接上述曲軸箱之上面與汽缸蓋之 上面之線之下方」。關於上述技術特徵,證據5 之照片並無 明確之表示說明,由其照片七觀之,其汽缸體上面甚至高過 曲軸箱上面,明顯可推知其化油器( 即「通路面積可變構件 」) 之下端部不可能位於連接曲軸箱之上面與汽缸蓋之上面 之線之下方。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特徵與 證據5 之揭示相反,非屬顯而易知,確實具有進步性,符合 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
㈡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對於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參酌各引證後是否會產生組合證據4 及證據5 之動機未予適 切檢討,且在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之「將汽缸下方偏移之車 輛使排氣管之連接面與驅動構件收納室下側壁大致等高」技 術特徵並未由證據4 及證據5 所揭示之情形下,即認定系爭 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進步性,此一判斷實屬不當 ,同理,其附屬項第5 項亦應具進步性。詳言之,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為解決連接於汽缸蓋下壁之排氣管與地 面間之距離易變小問題,進一步採「使排氣管之連接面與驅
動構件收納室之下側壁大致等高」之技術特徵,故在將汽缸 體及汽缸蓋向下方偏移配置之同時,亦能確保最低地上高度 ,因而能獲致「即使將汽缸向下方偏移,亦可確保排氣管與 路面間之必要空間」。上述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之主要技術 特徵、功效均未被揭示或教示於證據4 或證據5 。又如證據 4 之圖4 所示,排氣管之連接面並非與其驅動構件收納室之 下側壁等高,而是較低,甚至低於汽缸蓋,如此構成完全與 系爭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之技術特徵相反。因此,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確實具有進步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 4 項之規定。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係依附於獨立 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之附屬項,自具有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之主要技術特徵,在於「僅在 汽缸襯套部之曲軸側之端部以曲軸為基準之汽缸徑的軸線之 相反側部分形成離隙部」,可獲致「不需要在汽缸襯套部設 置不必要之凹陷」之功效。證據4 專利說明書對第3 圖剖面 完全未見系爭專利之氣缸徑、汽缸襯套部或離隙部之處,非 證據4 之發明要點,以此圖面微小且非基於專利說明書記載 為依據之部分作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主要技術特 徵的離隙部已被揭露之認定,有所不當。又系爭專利之圖8 包含汽缸徑14a 與汽缸襯套部14c 之2 方向斜線的剖面線, 且厚度與其離隙部14b 之厚度大致相同。相對於此,證據4 之圖3 則僅繪製單一方向之斜線的剖面線,且所謂「相反側 之部分」明顯較該汽缸孔22a 為薄,兩者之繪製方式實難謂 相同,故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確實具有新穎性、進步性 。原處分中認定一般機車引擎製造業者於設計汽缸體之偏移 設置時,自會採取於汽缸襯套部設置離隙部之技術手段已配 合連桿會撞擊氣缸襯套部之情況。然同一證據4 圖5 所示之 第2 實施例中,即未見有如其圖3 所謂「剖面線並不相同」 的部分。足證一般機車引擎製造業者於設計汽缸體之偏移設 置時,並非如原處分所認定自會於汽缸襯套部設置離隙部, 此是否屬實,尚待商榷。被告上述據以認定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6 項不具新穎性、進步性之心證,即難謂適當。又 被告於99年12月22日準備程序中,主張因證據4 圖5 所示汽 缸體較短,故不需於汽缸襯套部設置離隙部云云。然比較證 據4 圖3 及圖5 可知,圖5 僅是以較小比例尺印製之圖面, 其所有元件之尺寸或管徑皆較圖3 中為小,實無法據此即謂 證據4 圖5 所示汽缸體是否較短。
㈣聲明: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應為舉發不成立或其他 適法之處分。
三、被告之主張:
㈠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6 項,其中第1 、4 、6 項為獨 立項,餘為附屬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係一種 機車,其係搭載將汽缸體14及汽缸蓋15朝向車體前方連接至 曲軸箱9 而成之引擎5 ,並在該引擎5 之前方設有置腳踏板 部者,其特徵在於,將上述汽缸體14偏移設置成使汽缸徑14 a 之軸線B 通過曲軸12之軸線12a 下方;且將連接於上述汽 缸蓋15之上壁之進氣通路向車輛後方延長;其中介以引擎懸 架部將上述引擎5 可上下擺動地支持於車體上,該引擎懸架 部係設置曲軸箱9 上,設置於進氣通路之進氣通路面積可變 構件24係位於該引擎懸架部之前方;上述引擎5 係以使汽缸 徑14a 之軸線B 呈略水平之方式搭載於車體,且包括:以使 其軸線與上述汽缸徑14a 之軸線B 略交叉的方式設置之一根 凸輪軸20;以及藉由該凸輪軸20而介以搖臂2la 、2lb 來開 關進氣閥、排氣閥之汽門機構;將上述凸輪軸20偏移設置於 汽缸徑14a 之軸線B 之下側;上述引擎5 係水冷式者。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係一種機車,其係搭載將汽缸體14 及汽缸蓋15朝向車輛前方而連接於曲軸箱9 之引擎5 ,並將 排氣管22a 連接至上述汽缸蓋15之下壁者,其特徵在於,將 上述汽缸體14偏移設置成使汽缸徑14a 之軸線B 通過曲軸12 之軸線下方,並且使上述排氣管22a 之連接面與收納有連結 凸輪軸20及曲軸12之凸輪軸驅動構件之驅動構件收納室之下 側壁大致等高。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係一種機車用 引擎,其係將活塞17滑動自如地插入連接於曲軸箱9 之汽缸 體14之汽缸徑14a 內,並介以連桿18將活塞17連結至設置於 上述曲軸箱9 之曲軸12;其特徵在於,將汽缸體14偏移設置 成使汽缸徑14a 之軸線B 通過偏離於曲軸12之軸線12a 之位 置,並在構成汽缸徑14a 之氣缸襯套部14c 之曲軸12側之端 部形成避免與連桿18相干擾之離隙部14b ;其中僅在上述汽 缸襯套部14c 之曲軸12側之端部以曲軸12為基準之汽缸徑 14a 的軸線B 之相反側部分形成上述離隙部14b 。 ㈡由證據4 第3 圖及其專利說明書第10頁揭示「汽缸塊22為被 配置於,使汽缸孔22a 的軸線Ab對曲柄軸28的軸線Ac僅往下 方之距離S 偏位,又,汽缸頭23為被配置成,使凸輪軸38的 軸線Am僅往汽缸孔22a 的軸線Ab下方之距離S 偏位。藉由此 二階段之偏位,汽缸頭23成為可一方面保持汽缸孔22a 的傾 斜狀態一方面對曲柄箱21往下方二階段變位,而可以有效地 擴大汽缸頭23及脊骨2 間的空間66」,又其專利說明書第9 頁揭示「在進氣及排氣閥34、35的中間部和曲柄軸28平行之 汽缸頭23介由左右一對的軸承39、39' 被支承的凸輪軸38; 此凸輪軸38及進氣閥34間連動的汽缸頭23所軸支之進氣搖臂
40;凸輪軸38及排氣閥35間連動的汽缸頭23所軸支之排氣搖 臂41」等之結構。再由證據5 照片4 、5 、6 、7 及10揭示 「汽缸體及汽缸蓋朝向車體前方連接至曲軸箱而成之引擎, 並在該引擎之前方設有置腳踏板部」、「汽缸蓋之上壁之進 氣通路向車輛後方延長」及「引擎懸架部將上述引擎可上下 擺動地支持於車體上,該引擎懸架部係設置曲軸箱上,設置 於進氣通路之進氣通路面積可變構件係位於該引擎懸架部之 前方」之一般結構。及證據6 揭示一種具改良式水泵配置之 水冷式引擎,指出機車使用水冷式引擎乃為習知技藝。經比 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證據4 、證據5 之結構, 可見證據5 照片4 、5 、6 及10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汽缸體及汽缸蓋朝向車體前方連接至曲軸箱而成之 引擎,並在該引擎之前方設有置腳踏板部」、「汽缸蓋之上 壁之進氣通路向車輛後方延長」及「引擎懸架部將上述引擎 可上下擺動地支持於車體上,該引擎懸架部係設置曲軸箱上 ,設置於進氣通路之進氣通路面積可變構件係位於該引擎懸 架部之前方」之結構,證據4 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汽缸體偏移設置成使汽缸徑之軸線通過曲軸之軸線下 方」、「引擎懸架部將上述引擎可上下擺動地支持於車體上 ,該引擎懸架部係設置曲軸箱上,設置於進氣通路之進氣通 路面積可變構件係位於該引擎懸架部之前方」、「凸輪軸偏 移設置於汽缸徑之軸線之下側」之結構及連結關係,又證據 4 可達成有效地擴大汽缸頭23及脊骨2 間的空間66,可達成 與系爭專利抑制引擎前後方向長度及上下方向高度,且能增 大收納箱之容量相同之功效,而證據6 則揭示「水冷式引擎 」為機車之習知技藝,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該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證據4 、5 及6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由證據4 可得知利 用汽缸體之偏移設置之特徵可擴大汽缸頭23及脊骨2 間的空 間66,進而達成降低引擎整體高度並能夠增大箱體容量係屬 習知技藝,系爭專利僅是將該等技術簡單轉用於水冷式引擎 之機車,自為熟習該項技術之二輪機車設計人員所能輕易完 成,而系爭專利所能達成引擎與車輛其他部品間的空間增加 之功效,完全囿於證據4 所能達成之功效範圍內,且未產生 無法預期的功效,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於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增加「其中使上述進氣通路 面積可變構件之下端部位於連接上述曲軸箱之上面與汽缸蓋 之上面之線之下方」之限制條件。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2 項之技術特徵在於改變進氣通路面積可變構件之裝設位 置,而達成引擎整體高度有效降低之功效,惟上開系爭專利
之技術特徵,僅係變更各元件之整體配置,誠屬顯而易知, 且所能達成降低引擎整體高度功效,並未產生無法預期的功 效,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 前述,是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整體技術特徵而言 ,其相較於引證案並未具有顯著或無法預期之功效,是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利用申請前之證據4 、證據5 及證據6 之組合顯能輕易完 成,故亦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於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增加 「其中使上述進氣通路及汽缸蓋之連接面於該汽缸蓋及汽缸 體之結合面略直交,進而使該連接面之位置高於收納有連結 凸輪軸與曲軸之凸輪軸驅動構件之驅動構件設置室之上壁」 之限制條件。惟舉發證據4 第3 圖,可見進氣通道71與氣缸 頭23之連接面係與氣缸頭23與氣缸塊22之結合面略成直交, 且由第3 圖所揭示之連接面係凸出於汽缸頭23可知,證據4 之連接面高於凸輪軸驅動構件設置室之上壁,已揭示第3 項 之技術特徵,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之 理由已如前述,是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整體技術 特徵而言,其相較於引證案並未具有顯著或無法預期之功效 ,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利用申請前之證據4 、證據5 及證據6 之組合顯 能輕易完成,故亦不具進步性。
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係一種機車,其係搭載將汽缸 體14及汽缸蓋15朝向車輛前方而連接於曲軸箱9 之引擎5, 並將排氣管22a 連接至上述汽缸蓋15之下壁者,其特徵在於 ,將上述汽缸體14偏移設置成使汽缸徑14a 之軸線B 通過曲 軸12之軸線下方,並且使上述排氣管22a 之連接面與收納有 連結凸輪軸20及曲軸12之凸輪軸驅動構件之驅動構件收納室 之下側壁大致等高。而證據5 照片7 及7 之1 已揭示系爭專 利「汽缸體14及汽缸蓋15朝向車輛前方而連接於曲軸箱9 之 引擎5 」之技術特徵,又由證據4 第3 圖可見「排氣管81連 接至氣缸頭23之下壁,汽缸塊22為被配置於,使汽缸孔22a 的軸線Ab對曲柄軸28的軸線Ac僅往下方之距離S 偏位」之結 構,已揭示系爭專利「排氣管22a 連接至上述汽缸蓋15之下 壁者」及「汽缸體14偏移設置成使汽缸徑14a 之軸線B 通過 曲軸12之軸線下方」之技術特徵。因而系爭專利之結構與證 據4 、證據5 所差別僅在於系爭專利「排氣管之連接面與驅 動構件收納室之下側壁大致等高」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4 項之技術特徵在於排氣管連接面之位置,而 達成使排氣管之連接面降低,確保排氣管與路面之間必要之 空間以及最低離地高度之功效,惟上開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僅係變更排氣管之連接面位置,誠屬顯而易知,且所能達 成排氣管之連接面降低,確保排氣管與路面之間必要之空間 以及最低離地高度之功效,並未產生無法預期的功效,是就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利用申請前之證據4 及證據5 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 不具進步性。
㈤系爭專利於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增加「其中上述引擎係以使 汽缸徑之軸線成略水平之方式搭載於車體,且包含藉由一根 凸輪軸而藉以搖臂來閉關進氣閥、排氣閥之汽門機構,將上 述凸輪軸偏移設置於汽缸徑之軸線之下側」之限制條件。經 查,證據4第3 圖可見「引擎E 呈略水平之方式及凸輪軸38 及進氣閥34間連動的汽缸頭23所軸支之進氣搖臂40及凸輪軸 38及排氣閥35間連動的汽缸頭23所軸支之排氣搖臂41」及「 凸輪軸38的軸線Am往汽缸孔22a 的軸線Ab下方之距離S 偏位 」,已揭示系爭專利「引擎係以使汽缸徑之軸線成略水平之 方式搭載於車體,且包含藉由一根凸輪軸而藉以搖臂來閉關 進氣閥、排氣閥之汽門機構,將上述凸輪軸偏移設置於汽缸 徑之軸線之下側」之技術特徵,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4 項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是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5 項整體技術特徵而言,其相較於引證案並未具有顯著 或無法預期之功效,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為其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利用申請前之證據4 及證據5 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故亦不具進步性。
㈥末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係一種機車用引擎,其 係將活塞17滑動自如地插入連接於曲軸箱9 之汽缸體14之汽 缸徑14a 內,並介以連桿18將活塞17連結至設置於上述曲軸 箱9 之曲軸12;其特徵在於,將汽缸體14偏移設置成使汽缸 徑14a 之軸線B 通過偏離於曲軸12之軸線12a 之位置,並在 構成汽缸徑14a 之氣缸襯套部14c 之曲軸12側之端部形成避 免與連桿18相干擾之離隙部14b;其中僅在上述汽缸襯套部14 c 之曲軸12側之端部以曲軸12為基準之汽缸徑14a 的軸線B 之相反側部分形成上述離隙部14b 。而證據4 第3 圖揭示該 活塞39滑動自如地插入連接於曲軸箱21之汽缸體之汽缸塊22 之汽缸孔22a ,並介以連桿30將活塞29連結至設置於上述曲 軸箱21之曲軸28,且汽缸塊22設置成使汽缸孔22a 之軸線Ab 通過偏離於曲柄軸28之位置,該汽缸孔22a 之氣缸襯套部具 有離隙部;該離隙部以曲柄軸的軸線Ac為基準,該離隙部位 於該汽缸孔22a 的軸線Ab的相反側。因而,比對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6 項與證據4 第3 圖之結構,可見證據4已揭 示系爭專利「活塞、曲軸箱、汽缸體、連桿、曲軸、汽缸體
偏移設置、氣缸襯套部形成避免與連桿相干擾之離隙部、其 中僅在上述汽缸襯套部14c 之曲軸12側之端部以曲軸12為基 準之汽缸徑14a 的軸線B 之相反側部分形成上述離隙部14b 」之技術特徵。故證據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6 項不具新穎性。證據4 之專利說明書雖未有相關離隙部之 元件符號及說明,但證據4 與系爭專利均利用「汽缸體之偏 移設置」之技術特徵,以達成降低引擎上下方向高度之功效 ,如此則連桿作動時之最高位置勢必較未採汽缸體偏移之引 擎為高( 如系爭專利圖8 之虛線所示) ,因而相對應配合之 汽缸襯套部勢必要有相對應之缺槽,否則連桿會撞擊氣缸襯 套部而無法運作,一般機車引擎製造業者於設計汽缸體之偏 移設置時,自會採取於汽缸襯套部設置離隙部之技術手段以 避免連桿會撞擊氣缸襯套部之情況。再者,由證據4 第3 圖 可見到汽缸孔22a 之氣缸襯套部,其位於汽缸孔22a 的軸線 Ab的相反側之部分與另一端之剖面線並不相同,且證據4 汽 缸孔22a 的軸線Ab的相反側之部分之剖面線與系爭專利第8 圖之14b 離隙部之剖面線之繪製方式相同,自可推定證據4 於汽缸孔22a 之氣缸襯套部具有離隙部之結構,與系爭專利 之技術特徵相同。
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之主張:
㈠系爭專利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其所有之技術特徵, 已完全被證據4 、5 、6 所揭露:
1.系爭專利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係以多段式及特徵方 式撰寫,其第一段前段部分乃係為一般速克達型機車之基本 之構造及配置,如證據5 實車照片四、五及六所示,原告亦 自知該部分為機車業界公知之結構與配置,故記載於其申請 專利範圍的特徵之前。另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其他主要技術 部分,亦分別為證據4 、5 、6 簡易組合所揭露,系爭專利 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技術手段乃證據5 所揭示的一 般速克達型機車引擎之基本及必然之構造。又系爭專利更正 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之第一段部分內容:「將上述汽 缸體14偏移設置成使汽缸徑14a之軸線B 通過曲軸12之軸線 12a下方」,以及第四段:「將上述凸輪軸20偏移設置於汽 缸徑14a之軸線B 之下側」之技術手段,於證據4 圖3 已揭 示「汽缸孔的軸線Ab、曲柄軸的軸線A c及凸輪軸的軸線A m三者成偏移設置的相對關係」;另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中第五段所述之「上述引擎5 係以水冷式者」 。惟,如吾人所皆知機車引擎的冷卻系統只有二種,一者藉 由空氣冷卻者稱為氣冷式引擎,藉由冷卻水來冷卻者稱為水
冷式引擎,此水冷式引擎乃系爭專利申請前的通常知識,由 證據6 可得到明確之佐證。再者,系爭專利範圍歷經數次修 改,原告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於申請專利當時亦 未限制水冷式或氣冷式引擎,而為不同之設計,係因遭舉發 而始限縮其專利範圍為水冷式引擎,足見系爭專利之引擎形 式非為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6 項亦無區分引擎形式,其技術特徵亦與第1 項相同,更 可證水冷式或氣冷式引擎並不足影響系爭專利之整體結構, 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五段所述之「上述引擎 5 係以水冷式者」,藉由證據6 之揭露可以明確的了解無論 是氣冷式或水冷式引擎,均屬系爭專利申請時所屬機車技術 領域中習知之引擎形式,熟習該項技術者應可輕易將二者替 換,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應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舉發證據4 至六之組合所能輕易完 成者,不具進步性。
2.再由證據4 說明書第14頁第二段所述之功效可知,證據4 所 揭示汽缸孔的軸線Ab對曲柄軸的軸線A c偏移設置為第一階 段的偏移設置,凸輪軸的軸線A m對汽缸孔的軸線Ab偏移設 置為第二階段的偏移設置,這兩個階段的偏移設置更加可以 擴大汽缸頭與脊骨間的空間,反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之技術手段,所可達成之功效「將汽缸體偏移設置成使 上述汽缸軸線通過曲軸軸線之下側,...能夠降低引擎整 體高度,...能夠增大箱體容量」,乃不脫離證據4 所能 達成之功效範圍內,故系爭專利藉由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技術特徵,所能達成引擎與車輛其他部品間的空間增加 之功效,完全囿於證據4 所能達成之功效範圍內。是以藉由 證據4 、5 、6 等的教示下,系爭專利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只是單純將證據4 之汽缸及凸輪軸「 偏移設置」技術,簡單的轉用於習知之速克達型機車上而已 。故系爭專利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技術特徵內容, 乃係簡易組合證據4 、5 、6 而成,明顯有違專利法第22條 第4 項規定之情事,而不具進步性。
㈡參閱證據5 的照片七、十、十一所示,該等照片中已教示了 ,該化油器(即系爭專利之進氣通路面積可變構件24)其下 端部,係位於曲軸箱(即系爭專利之曲軸箱9 )上面與汽缸 蓋(即系爭專利之汽缸蓋15)上面之連線( 即系爭專利之線 e) 的下方,而該化油器(即系爭專利之進氣通路面積可變 構件24)其下端部係位於曲軸箱(即系爭專利之曲軸箱9 ) 上面與汽缸蓋(即系爭專利之汽缸蓋15)上面之線之下方, 藉此可令引擎整體高度有效降低。故系爭專利更正後之申請
專利範圍第2 項之技術特徵已被證據5 完全揭露。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進一步界定第1 項所述之機車,其進氣 通路面積可變構件之下端部位於連接曲軸箱與汽缸蓋上面之 線之下方,此僅係將習知進氣通路面積可變構件之裝配位置 作簡易變化。更進一步言,系爭專利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 第2 項之技術特徵乃附屬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故就其附 屬關係整體觀之,係簡易結合證據4 、5 、6 而成,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明顯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 之情事,而不具進步性。
㈢證據4 圖3 之連接面與結合面略直交且連接面凸出於汽缸頭 23之外,而高於驅動構件設置室之上壁,故該連接面之機械 加工必然是容易進行,證據5 照片十二之連接面與結合面略 直交且連接面凸出於汽缸蓋(亦即為汽缸頭)之外,而高於 驅動構件設置室之上壁,故該連接面之機械加工亦是容易進 行。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之技術徵及功效「 ...,所以上述連接面之機械加工容易進行」乃機車界之 公知技藝,完全囿於證據4 或5 所能達成之功效範圍內,該 第3 項之技術特徵相較於證據4 或5 毫無增進功效可言。系 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之技術特徵乃附屬於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故就其整體附屬關係觀之,係簡易結合證 據4 、5 、6 而成,明顯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之情 事,而不具進步性。
㈣系爭專利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之主要技術特徵「其 係搭載將汽缸體14及汽缸蓋15朝向車輛前方而連接於曲軸箱 9 之引擎5 ,並將排氣管22a連接至上述汽缸蓋15之下壁者 」,及「並且使上述排氣管22a之連接面15i與收納有連結 凸輪軸20及曲軸12之凸輪軸驅動構件之驅動構件收納室15j 之下側壁15g大致等高」,已見於證據5 照片七之一、九、 十五中而為一公知技藝;又「將上述汽缸體14偏移設置成使 汽缸徑14a之軸線B 通過曲軸12之軸線12a下方,」已見於 證據4 說明書第10頁第二段及專利申請範圍第1 項所述「汽 缸塊22為被配置於,使汽缸孔22a的軸線Ab對曲柄軸28的軸 線A c僅往下方之距離S偏位」,而又為一公知技藝。是以 ,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之技術手段,所可達 成之功效「由於使排氣管之連接面與驅動構件設置室之下側 壁大致等高,....抑制使排氣管之連接面降低,確保排 氣管與路面之間必要之空間以及最低離地高度」,如證據5 照片十五所教導,該排氣管連接面與驅動構件收納室之下側 壁大致等高之技術內容,可確保排氣管與路面之間必要之空 間以及最低離地高度,降低排氣管被崎嶇路面撞擊的情形,
可見系爭專利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之技術手段所可 達成之功效,完全不脫離為證據4 、5 簡易結合後所能達成 之功效範圍內,故系爭專利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之 技術,只是單純將證據4 之「汽缸偏移設置」技術,簡易的 轉用於習知之速克達機車上而已。是以藉由證據4 、5 的教 示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 術所能輕易完成如系爭專利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技 術特徵內容。系爭專利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之技術 特徵乃係簡單組合證據4 、5 而成,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 利範圍第4 項,明顯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之情事, 而不具進步性。
㈤參證據5 照片四、五、八、九所示,證據5 之上述照片已揭 露系爭專利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技術特徵之引擎 係以使汽缸徑之軸線呈略水平之方式搭載於車體,且包含藉 由一根凸輪軸而藉以搖臂來開關進氣閥、排氣閥之汽門機構 。由證據5 之上述照片可知,「引擎以略水平方式搭載於車 體」、「凸輪軸藉以搖臂來開關進氣閥、排氣閥之汽門機構 」,乃係機車業界之公知技藝。又如證據4 第圖3 所示,該 單凸輪軸38(即系爭專利之凸輪軸20)係偏移設置於汽缸孔 22a(即系爭專利之汽缸徑14a)的軸線(Ab)(即系爭專 利之軸線B )之下側,此亦為機車業界的公知技藝。次,系 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技術特徵所能達成之功 效:「偏移設置凸輪軸,抑制使排氣管之連接面降低」,其 中有關「抑制排氣管之連接面降低」之技術手段乃出現在系 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中,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 專利範圍第5 項並未記載與排氣管連接面有關之技術,此應 為原告撰寫錯誤所致。另系爭專利藉由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 第5 項之技術手段及所能達成之功效「藉由一根凸輪軸而介 以搖臂來開關驅動進氣閥、排氣閥,並將該凸輪軸偏移設置 成使其通過上述汽缸軸線之下側,所以能夠一方面偏移設置 凸輪軸,一方面抑制使排氣管之連接面降低」,乃係簡易結 合證據4 、5 後而輕易達成,故系爭專利更正後之申請專利 範圍第5 項之技術,只是單純將證據4 之「汽缸偏移設置」 技術,簡易的轉用於習知之速克達機車上已。故系爭專利更 正後專利申請範圍第5 項之技術,明顯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 4 項規定,而不具進步性要件。
㈥系爭專利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之主要技術特徵;「 其係將活塞17滑動自如地插入連接於曲軸箱9 之汽缸體14之 汽缸徑14a內,並介以連桿18將活塞17連結至設置於上述曲 軸箱9 之曲軸12」、「將汽缸體14偏移設置成使汽缸徑14a
之軸線B 通過偏離於曲軸12之軸線12a之位置」,以及「並 在構成汽缸徑14a之氣缸襯套部14c之曲軸12側之端部形成 避免與連桿18相干擾之離隙部14b 」、「其中僅在上述汽缸 襯套部14c之曲軸12側之端部以曲軸12為基準之汽缸徑14a 的軸線B 之相反側部分形成上述離隙部14b 」,皆已見於證 據4 圖3 中而為一申請前公知技藝,故系爭專利更正後之申 請專利範圍第6 項不具新穎性要件。另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 專利範圍第6 項之最主要之技術特徵,乃在於「氣缸襯套部 14上形成避免與連桿18相干擾之離隙部14b 」,且「該離隙 部14b 係為於汽缸徑14a的軸線B 之相反側」(系爭專利圖 8 參照),由系爭專利圖8 標示14b 處即可看出,該標示14 b 處與其上方之剖面線不同,藉此稍具工程圖式知識者皆可 知,該標示14b 處係為一缺槽狀之構造,亦即系爭專利更正 後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內所述之「離隙部14b 」係為一缺槽 ;然證據4 圖3 中之汽缸襯套之一側,同樣具有不同之剖面 線繪製,同理可證該處亦係為一缺槽(如紅線標示處);亦 即系爭專利與證據4 對於「離隙部」此一結構其工業製圖繪 製方式完全相同,亦即此一「離隙部」之構造,可由證據4 圖3 及系爭專利圖8 將之比對即可輕易看出,系爭專利之「 離隙部14b 」與證據4 之「離隙部」二者,不論是結構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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