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店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二分局
被移送人 張雅鈞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年2月22日北市警文二分刑字第1003003000號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雅鈞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0年1月4日21時、1月9日14時30分、1月13日 12時25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街78號前。
(三)行為:藉端多次以叫囂、猛按門鈴方式滋擾住戶。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張雅鈞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陳色珍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蒐證光碟翻拍照片附卷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