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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99年度,369號
SSEV,99,新簡,369,20110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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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369號
原   告 王錫傳
訴訟代理人 張文財
      許芳瑞律師
被   告 孫陳秋月
      孫淑真
      孫淑芬
      孫弘人
      孫艷芳
      孫弘哲
      石藻香
      洪玉芬
      吳洪貞
      洪玉珍
      洪玉芳
      洪玉玲
      洪玉容
      洪秀岳
      洪天熺
      江淑華
      洪時祥
      洪敏珊
      洪時瑞
      林洪素香
      洪天蒸
      魏永煌
      魏麗櫻
      魏麗蘭
      魏燕麗
      魏秋燕
      魏嘉伯
      王楊麥惠
      王女宗
      王欽德
      王女貞
      王女美
      王大木
      王上豪
      王女雯
      王蘇迎
      王坤山
      王碧玉
      王碧枝
      王碧雲
      鄭明玲
      王堅達
      王櫻陵
      王聖富
      王櫻璉
      王千旻
      王俊安
      王貞尹
      王四箴
      王紀元
      鄭王秀蘭
      陳王東
      蘇正玄
      蘇正熙
      蘇正平
      蘇叡娟
      蘇正途
      洪鄭罕
      鄭雅心
      余美玲
      鄭凱升
      鄭安恬
      鄭雅芬
      鄭謝紫玉
      鄭慧菁
      鄭如芬
      鄭登元
      鄭光哲
      王鄭淑敏
      鄭蘇蕙娥
      鄭百峰
      謝岳宏
      謝孟格
      謝孟宸
      謝孟珈
      鄭夙芬
      鄭旭峰
      林王淑媛
      陳王淑卿
      薛王淑娥
      王淑英
      王淑貴
      王瑞光
      王達夫
      王波浪
      王英英
      王泰雄
      王瑤敏
      王慧敏
      王淑敏
      王禹軫
      王姵
      王國權
      王南基
      王蘇未
      王佳容
      王俊傑
      王俊能
      王俊雄
      王敏華
      陳王英華
      呂王秀微
      楊王琴喨
      胡慶茂
      胡瑞雲
      胡春雄
      胡福順
      王吉成
      王來好
      王來春
      王來有
      王來滿
      王福進
      王福忠
      鄭胡素花
      尤太平
      尤贊霖
      尤怡霖
      尤淑芳
      胡峻榮
      蘇胡素娥
      胡陳淑貞
      胡嘉茵
      胡嘉戀
      胡嘉玲
      胡嘉蘭
      張順風
      張旭廷
      張翠芬
      周國楨
      胡晏菁
      胡怡文
      胡怡仁
      許王紅柑
      王天賜
      胡黃彩雲
      何胡秀花
      胡文宗
      胡妙吟
      陳惠香
      高崇明
      楊高秀貴
      高明雄
      高淑慧
      高淑華
      高銀晚
      高天生
      賴金滿
訴訟代理人 黃炳蒼
被   告 洪志典
訴訟代理人 黃炳蒼
被   告 凃宗德
      陳錦綢
      陳永上
      方清福
      謝豐宗
      蘇榮村
      王俊欽
      陳豐足
訴訟代理人 黃炳蒼
被   告 周得順
訴訟代理人 黃炳蒼
被   告 高璧賢
訴訟代理人 黃炳蒼
被   告 林釆慎
      林宏哲
      周恆全
      黃加樺
訴訟代理人 黃炳蒼
被   告 陳春源
訴訟代理人 黃炳蒼
被   告 郭百岳
訴訟代理人 黃炳蒼
被   告 周易瑱
訴訟代理人 黃炳蒼
被   告 林志孟
訴訟代理人 黃炳蒼
被   告 姜瓊媛
訴訟代理人 黃炳蒼
被   告 林煒程
訴訟代理人 黃炳蒼
被   告 林柏宏
訴訟代理人 黃炳蒼
被   告 黃宣綺
訴訟代理人 黃炳蒼
被   告 黃宣融
訴訟代理人 黃炳蒼
被   告 劉珮欣
訴訟代理人 黃炳蒼
被   告 黃英傑
訴訟代理人 黃炳蒼
被   告 許云馨
訴訟代理人 黃炳蒼
被   告 陳銘雄
訴訟代理人 黃炳蒼
被   告 陳蘇秀美
訴訟代理人 黃炳蒼
被   告 黃炳蒼
      羅欣松
      羅吉籐
      羅憲明
      王振亨
      王思堯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振村
被   告 臺南市善化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李文俊
被   告 洪啟禎
      洪蔡水盆
      洪崇益
      洪國銘
      戴洪碧玲
      蘇俞文
      王姜蕉妹
      王廷哲
      王小弦
      王雅惠
      王溪龍
      王其文
      王溪泉
      王孜益
      王國興
      王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4頁第1行中關於「鄭旭峰 住臺南市○○區○○街280號」等字之記載,應更正為「鄭旭峰 住臺南市○○區○○街二段280號」等字;附表一編號145號及附表二編號145號中關於「胡周國楨」等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周國楨」等字;附表一編號195號、196號、197號中關於「1/86」等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公同共有1/86」等字;附表二編號196號、197號、198號中關於「1/86」等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公同共有1/86」等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 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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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