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六小字第7號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余政昌
複訴訟代理 林柏甫
被 告 廖清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 定 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 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