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99年度,539號
CHEV,99,彰小,539,201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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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53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吳阿洲
複代理人  周其勝
被   告 李潔美
被   告 李義村
被   告 李張錦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小字第53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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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