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55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蕭森元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陞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柯敏吉、柯存泰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7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905,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79,3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8,80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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