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16號
原 告 急食鮮調理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訴訟代理人 施宏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江來發即東益製
釘廠發支付命令(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461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9,840元,應徵裁判費新
台幣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2,1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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