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彰小字第12號
原 告 德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來和
被 告 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3,487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5月26日向原告購買油漆,貨款 共新台幣(下同)53,487元,約定於98年6月30日給付,詎 被告屆期未給付,屢經催索,均置之不理。爰依買賣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書狀陳述略以:兩造間 之關係非比單純,逕依其片面指述,殊屬不妥等語。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為證。被告僅辯稱 兩造關係非比單純云云,並未具體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有何 不可採,故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3,487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為主文第2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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